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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6月26日,王某因与陈某就、陈某松之间存在债务纠纷,便邀请殷某等人一起在株洲市天元区某咖啡店和陈某松商谈还款事宜。由于话不投机,双方为此发生肢体冲突。冲突中,王某用脚猛踩陈某松的右颈部处,并用拳头击打陈某松的鼻梁。2013年7月3日,经株洲市公安局法检所的法医鉴定,陈某松的伤情为轻伤。
2013年7月8日,王某主动到株洲市公安局天元分局嵩山路派出所投案,随后与被害人陈某松达成了刑事和解协议,向陈某松支付了人身损害赔偿费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