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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1月4日,被告人贺某与廖某、肖某等人(已被行政处罚)在衡南县江口镇粮站黄某家祝贺其母亲生日,后大家在肖某的老房子里打转转字牌。次日上午,参与打牌的人中有人提出买麻古和冰毒来吸提神,被告人贺某等人就抽了300元的水子,由贺某打电话叫人送来价值300元的麻古和冰毒。后贺某觉得太吵遂提出转移地点到江口镇龙王街他岳父家里。
当日晚上7时许,被告人贺某与廖某等人携带购买的毒品转移到贺某岳父家继续打牌和吸毒。在此期间,贺湘某、贺金某、廖道某、阳某、刘某等人(已被行政处罚)先后赶到吸食毒品和参与打牌,直到次日下午3时许被公安机关查获。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贺某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鉴于其如实供述罪行,庭审中自愿认罪,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