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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5月11日9时许,被告人胡某开着自有的一台有牌面包车从衡南县云集镇出发到衡南县近尾洲镇、栗江镇收购烟草零售商手上的香烟,当日共收购香烟677条,价值70600元。后在衡南县栗江镇收购香烟时被衡南县公安局当场抓获。经查证,被告人胡某只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没有烟草专卖批发许可证。
目前,该案正在法院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