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刻新闻
—分享—
余某,现年40岁,系湖南省茶陵县妇幼保健院收费员。2013年5月21日至2013年7月9日期间,余某在县妇幼保健院工作期间共计收取各项费用及预收费金额1303847.59元,仅上交院财务或直接兑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款、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款)其中部分款项金额共计509818.52元,另794029.07元被余某截留用于赌博或用于因赌博所借高利贷本息。案发后,余某已归还53万,并于2013年8月24日主动到检察机关投案。
茶陵县人民法院认为,余某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且直至一审宣判前不能全部归还,造成单位实际损失264029.07元,应依法予以惩处;案发后,余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减轻处罚,遂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