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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1月18日,家住湘潭市雨湖区的李某在雨湖区某某网吧玩网络游戏“XX火线”,碰巧的是他的座位旁边的郭某也在玩“XX火线”,李某觉得自己的水平很不错,便向郭某发起挑战,没想到郭某的技术水平远远超过李某,在网络游戏里杀得李某丢盔弃甲。郭某见李某脸色铁青更是得意,现场嘲讽了李某几句。李某已经被杀得满腔愤火,见郭某还嘲笑他,拿起网吧中的椅子就向郭某砸去,两人顿时纠缠在一起上演现场版“PK”。冲突中,郭某被打得满头是血倒地不起,李某见状迅速逃离现场。经湘潭市公安局刑事技术研究所鉴定:郭某所受损伤评定为轻伤。案发后,李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与被害人郭某就民事部分达成赔偿协议,赔偿郭某28000元。
雨湖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案发后,被告人李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全部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依法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