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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年三十多岁的王某某,2013年8月上旬的一天晚上20时左右,来到新田县龙泉镇某村欲找吵过架的一名熟人进行解释,在熟人家门口发现停放在外的一台摩托车没有锁大锁。王某某想到自己正缺一台摩托车,一时贪心,便用随身携带的摩托车钥匙套开摩托车发动机锁,将价值三千余元的摩托车盗走,后又将该摩托车后备箱撬开,拿出后备箱内的1000余元现金及一台手机,手机以低价销赃,所得现金均用于本人日常花销,所盗摩托车拆下车牌后自用。熟人发现摩托车被盗后,向王某某询问时,王某某表示不知情。
新田县公安局城西派出所接到失主报案后,及时走访调查,并进行现场勘查,经认真分析锁定了王某某为作案嫌疑人,通过布控于2013年11月初将王某某抓获归案,及时追回被盗摩托车发还给失主。经讯问,王某某对涉嫌盗窃的事实供认不讳,并主动赔偿了失主的经济损失,取得了失主的谅解。公安机关将案件依法侦查终结,报经检察机关审查,法院开庭审理,王某某被依法判处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