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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吴某系湖南省邵阳监狱的服刑罪犯。2013年8月8日晚,吴某安排同监服刑罪犯张某在监舍绞电线,同时要张某绞好后及时交给吴某。当晚,张某没有将做好的产品交给吴某。次日上午,吴某来到张某的工作台旁,要张某交前一天晚上所做的产品,张某未予答理,吴某便将张某踢倒在地,进行殴打。致张某右桡骨远端骨折,构成轻伤,同监服刑罪犯李某、唐某、胡某见状先后对吴某进行劝阻,也被吴某殴打。后被监管警察制止。吴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法院认为,被告人吴某在服刑改造期间殴打其他被监管人员,致一人轻伤,其行为破坏了监管秩序,情节严重,构成破坏监管秩序罪。吴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吴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犯罪,应数罪并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做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