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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43岁的崔某系衡南县泉溪镇马安村村民,为非法获利遂于2012年12月至2013年9月期间从事“地下六合彩”非法经营活动。期间,被告人崔某在衡南县泉溪镇马安村向村民夏某、余某、王某等人非法出售“地下六合彩”80余期,累计金额75650余元,非法获利5000余元。
案发后,被告人崔某于2013年11月7日主动到衡南县公安局投案,并于2013年11月25日在衡南县公安局退缴非法所得5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崔某非法经营地下六合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鉴于其具有自首情节,积极退赃,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