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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周某出生于1948年,与被害人周女系同组村民。2013年10月10日18:00,被害人周女在自家棉花田干完活后独自回家。被告人周某见后便尾随其后。当行至山间竹林一上坡路段时,被告人周冷不防从后面抱住被害人周女并拉下其裤子,将其摔倒在地,并连忙压住周女的手脚,周女难以反抗。被告人周某对周女性敏感区进行抚摸,欲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由于周女持续不断反抗和挣扎,使得被告人周某的强奸行为未完成。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违背妇女意愿,使用暴力,侵犯妇女性权利,实施强奸,其行为构成强奸罪。鉴于其强奸未遂,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