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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何某与彭某系师徒关系,2011年起在彭某兴办的文武学校负责管理校外事务。2013年7月,何某获悉衡南县车江镇白水村新办一所“云集少林文武学校”,觉得该校会影响彭某的文武学校在当地县城的生源,遂产生去该新校闹事,让新校无法开办的想法。
2013年7月7日至12日,何某先后五次纠集褚某、刘某、钟某(均已起诉)等人携带“管杀”、电池枪驾车窜至“云集少林文武学校”,对该校的办公室、教学楼进行打砸破坏,并将出面阻拦的该校校长曹某及其父母曹玉某、曹淑某打伤。
经鉴定,“云集少林文武学校”被损坏的财物总价值为19850.55元,曹某、曹玉某、曹淑某的伤势均为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何某等人已赔偿“云集少林文武学校”损失1985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何某纠集他人多次任意损毁他人财物,造成他人较大经济损失,并随意殴打他人,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鉴于其庭审认罪,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