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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月17日21时许,一名女子报警称自己在家遭人殴打,施暴者正是其丈夫石某,两位民警接到报警后立即赶赴现场,试图制止石某的暴力行为。石某见民警前来劝解,不仅不配合工作,反而拿起桌上的剪刀辱骂和威胁民警彭某,彭某见石某情绪激动,随时可能伤害石某的妻子,在劝说无效下,当机立断与同事夺取石某手中的剪刀,在此过程中,彭某被石某抓伤脖子及扭伤右手拇指。经湘潭市公安局刑事科学研究所鉴定,被害人彭某所受损伤为轻微伤。
雨湖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石某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其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被告人石某认罪态度较好,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并在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