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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机关单位办公房投资超三千万须实行代建制

来源:红网 作者:刘玉先 编辑:王娉娉 2014-02-25 16:5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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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链接: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行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的意见
  
  早前报道:湖南省首批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公示名单出炉
  
  红网长沙2月25日讯(记者 刘玉先)近日,湖南省政府下发《关于加快推行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的意见》。意见明确政府性投资为主、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主要包括各类机关事业单位办公业务用房项目,公检法司建设项目,科研、教育、文化、卫生、体育、民政及社会福利等社会事业项目),必须实行代建制。
  
  确因特殊情况需要自行组织建设的,业主单位应提出书面报告并说明理由,经当地发展改革部门研究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同时,上述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下,业主单位有要求,也可实行代建制。
  
  对于市政设施、道路交通、环境保护、生态治理等公用工程和民生工程,具备相应条件的,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代建制管理办法》组织推行代建制,先开展试点,后逐步推广。
  
  《意见》规范了代建制项目审批,明确实行代建制的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业主单位在项目申报时,需书面提交项目代建报告。投资主管部门对实行代建制的项目,在批复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明确项目实行代建制管理。凡明确实行代建制的项目,均纳入全省代建项目库,实行规范管理。
  
  《意见》要求,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对代建制实施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切实履行监管代建单位和协调业主单位的职责。各地要建立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城乡建设、监察、审计、物价等相关部门的联动机制,形成部门齐抓共管的合力。
  
  代建单位应是按照《代建制管理办法》规定,具有相应资质、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已进入全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名录库的社会化专业单位。项目代建单位应严格按照《湖南省代建单位招标投标办法》,通过招标方式确定,与业主单位签订项目代建合同,并提供银行履约担保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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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代建制:即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建设管理单位(简称代建单位),由代建单位负责项目前期阶段和建设实施阶段的组织管理工作,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竣工验收后移交使用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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