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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7月至2013年5月期间,郭某伙同李某、陈某、申某、谢某、银某以营利为目的,为“银联”、“永顺”、“捷顺”、“隆盛”、“新隆盛”等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下线覃某、李某、彭某、余某、贺某、刘某、伍某、赵某、何某、唐某、蒋某、丁某、莫某等数十人的投注款共计4000万余元,开码后根据输赢情况进行银行转帐结算,从中按照投注金额的6%至30%不等的比例赚取佣金共计数百万元。
案发后,陈某、李某、谢某、银某分别退交赃款400万元、16万元、4万元、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