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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一家四人非法制造爆炸物被移送审查起诉

来源:红网 作者:刘常青 编辑:高芹 2014-03-04 17:4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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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红网株洲3月4日讯(通讯员 刘常青)3月2日,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公安机关将一起以家庭为单位的非法制造爆炸物案移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2013年11月28日中午12:50,株洲市芦淞区白关镇白关街上一所民房发生爆炸,除了正在作业的两人受了点伤,没有造成其他人员伤亡。经查,系刘某果、刘某、杨某、黄某四人在房内非法制造雷管爆炸物因操作不慎导致发生爆炸,现场发现雷管成品及半成品8200余个。
  
  经公安机关依法查实,涉案四名犯罪嫌疑人为一家人,刘某果与杨某系夫妻,刘某与黄某是刘某果的儿子和儿媳。因家庭经济状况不好,刘某果产生了制造雷管赚钱的想法,遂召集其他家庭成员,四人在芦淞区白关镇白关村租用一所民房用来制造雷管,刘某果负责购买制造雷管的材料,上药,烤干以及出货工作,刘某和黄某负责插引线和冲刷管子,杨某负责放置雷管的铁帽。2013年10月下旬至11月底,四名犯罪嫌疑人先后5次制造雷管44000余个,在第五次制造雷管过程中,因操作不当发生爆炸。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炸药、发射药、黑火药1000克以上或者烟火药3000克以上、雷管30枚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30米以上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达到前述最低数量标准5倍以上的,属于“情节严重”,可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检察官提醒:我国对爆炸物的制造、买卖、运输、储存等都制定了严格的管理法律法规,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违反相关管理规定,擅自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爆炸物,达到一定数量标准的,构成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爆炸物罪。该罪属于危险犯,构成此罪,并不要求发生具体危险或造成实际危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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