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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犯罪嫌疑人孙某,男,1963年8月出生,湖南省沅陵县大合坪乡村民。1983年,孙某20岁时,因奸淫幼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1992年被释放。1993年因抢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2001年,2002年、2008年先后因犯招摇撞骗罪、脱逃罪、抢夺罪等被判处有期徒刑,2013年初,孙某被刑满释放。2013年8月至10月,孙某不思悔改,在沅陵县城城区内实施盗窃、诈骗作案25起。盗窃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3万余元,诈骗人民币共计75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犯罪嫌疑人孙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盗窃罪、诈骗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等待孙某的将是法律的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