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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邓某分别于2013年10月18日20时许、10月20日21时许,在邵阳市卫校、邵阳市黄家山体育馆附近搭乘了朱某、唐某两位被害人驾驶的出租车,称前往二炮部队,在路上邓某假装打电话给他人以诱使被害人确信其是坐车的乘客。当行驶至二炮部队附近路口时,邓某要被害人开车拐进村道,当行驶至邵阳市北塔区陈家桥乡李子塘村村道边一块空地处时,邓某要被害人停车掉头,假装要付钱,趁机拿出刀子胁迫被害人交钱出来,得手后便下了车。邓某两次共抢得现金470元和价值人民币230元的诺基亚1000型号手机一部。
10月26日21时许,邓某在邵阳市邵水桥附近的多福海鲜楼旁搭乘了被害人信某驾驶的出租车,称前往二炮部队附近,意图以同样的方式实施抢劫。当行驶至邵阳市北塔区陈家桥乡李子塘村时,在半途蹲点守候的公安民警将车拦住,当场将意图抢劫的邓某抓获,并从副驾驶室的踩垫上提取管制刀具匕首一把,该匕首系邓某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