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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2月13日,澧县公安局向澧县检察院移送涉案精神病人胡某某的强制医疗意见书,要求对其启动强制医疗程序。涉案精神病人胡某某,男,28岁,2013年9月11日,在澧县火连坡镇无故将被害人周某某砍死。经湖南省芙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胡某某患有精神分裂症,作案时无刑事责任能力。
澧县检察院受理后,承办检察人员对胡某某是否实施暴力行为、有无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性进行了审查,听取了其亲属、所在地的村委会书记及被害人亲属的意见,了解了胡的成长史、家庭背景、日常行为模式、有无监护条件,通过对胡的精神状态等方面的综合分析,认为其具备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性,符合强制医疗条件,建议申请对其强制医疗,经研究,该院作出了上述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