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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张某,女,现年43岁,系湖南省沅陵县某单位职工,2012年6月,张某在中国银行沅陵支行申请办理了一张中银长城信用卡,信用额度为3万元。张某在将此卡激活后,于同年7月18日开始使用该卡进行消费,后陆续又进行了消费和还款。2013年1月23日,张某持该卡最后一笔透支人民币300元后,未归还其透支到期的本息,该银行人员及该行催收公司的工作人员多次打电话催其还款,其一起未归还透支的本息。到2013年8月15日,张某共拖欠该行透支本息人民币39374.54元。
案发后,张某于2013年9月29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偿还透支的本息。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无视国家法律,恶意透支,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遂依法作出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