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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消委发布消费警示:媒体购物须谨慎

来源:红网 作者:陈宗昊 编辑:李艳华 2014-03-31 23:48: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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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红网长沙3月31日讯(记者 陈宗昊)近日,有消费者陆续投诉在媒体上购物而上当受骗,多数反映购买的产品与广告宣传不符、功效不明显、无法联系生产商或销售商解决售后服务问题等。
  
  2013年,湖南省消委共受理媒体购物类投诉240起,其中涉及质量的123起,虚假宣传的58起,媒体购物问题呈多发态势。针对此类消费问题,湖南省消费者委员会特发布如下消费警示:
  
  一、不要轻信购物广告:当前,一些经营者通过媒体特别是电视反复播放购物广告,有的夸大宣传产品的功能效果,冲击视听极限,吸引消费者购买。消费者一旦购买后,往往发现买回来的商品与广告宣传不符,从而使自己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二、不要盲目贪图便宜:如果媒体上宣传的商品标价与商场商品价格相差太大时,切勿不要被低价、低折扣所迷惑,小心消费陷阱,避免因贪图便宜而上当受骗。
  
  三、充分了解商品信息:在购买前,一定要充分了解商品的详细信息,重点包括媒体经营者主体资格的合法性,商品的生产商、销售商情况,商品的质量状况等,然后再购买,不要因忽视商品信息而出现售后保障不到位、维权举证难等情况。
  
  四、收货必须先验后付:在媒体购物中,一定要变被动为主动,不要轻易作出先付款后验货的行为,商家或快递员不让先验货的,应当拒绝签收。最好能选择第三方平台支付,确认商品无问题后,再选择收货付款,如货不符实或假冒伪劣的可选择拒付款。
  
  五、购物单据必须保全:参与媒体购物时,一定要妥善保存好各种单据(如发票、收据、网页记录、电视广告、电话录音、短信留言、购物协议等),以便日后出现问题能依法维权。
  
  六、及时举报欺诈行为:发现媒体购物产品的功能效果存在明显夸大等虚假宣传的,可及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举报。一旦发现商家或快递员有合谋诈骗行为或存在胁迫付款的情况,要迅速报警。
  
  七、运用《消法》新规巧维权:新修订《消法》第25条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第28条规定,采用媒体(网络、电视等)方式提供商品或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其真实信息和商品或服务的详细信息;同时第44条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并且在一定条件下,网络交易平台依法与该销售者或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因此,消费者可合理运用《消法》的相关规定,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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