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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犯罪嫌疑人王某,女,1949年8月出生,小学文化,农民,家住湖南省沅陵县凉水井镇涟泗溪村。2013年1月13日下午,被害人肖某从山上放羊回家,听见外面有狗叫,出去看到王某与其爱人瞿某在用木棒打她家的狗,便上前质问王某为什么要打狗,两人因此事发生争吵,并相互辱骂殴斗。肖某用柴刀刀背在王某的头部及身上打了几下,王某捡来模板在肖某的头部打了一下,之后两人互相拉扯住对方的头发,在拉扯的过程中,王某朝肖某的腹部踢了几脚,导致肖某腹部手上,脾脏切除。经鉴定,肖某的人体损伤程度已经构成重伤,伤残程度已构成七级伤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