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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月29日,刘某得知在沅陵县城某发廊按摩的女友杨某被客人覃某打了一耳光后。气急败坏,叫上哥们李某、汤某连夜租车赶到沅陵县城。次日凌晨2:30,刘某等三人来到沅陵,经杨某指认,刘某、李某二人冲进该宾馆308号房间,因刘某、李某二人不认识客户覃某,在被害人秦某开门后,举刀便朝来该房间休息的秦某砍伤,随后驾车逃离现场。经法医学鉴定,被害人秦某的伤情已构成轻伤,十级伤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