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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某因涉嫌盗窃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两年。社区矫正期间,谭某常有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认罪服刑意识淡薄,自觉接受管理教育态度消极。在法院判决生效后的十日内谭某未按规定到资兴市司法局报到,于2011年12月30日被予以警告一次。之后谭某又因在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达三个月之久,于2012年4月20日被资兴市司法局予以第二次警告。此后,谭某竟然于2012年5月9日未经请假批准擅自外出到杭州打工,以致矫正帮教工作人员无法与其取得联系。鉴于此,司法局工作人员主动到其家中了解情况,并做通其家人的思想工作,要求协助通知谭某在规定时间内到司法局报到,可谭某却一直没有音讯。2012年5月9日,资兴市司法局按照规定发出第三次警告,并组织工作人员追查。
资兴市检察院监所检察科了解到这一情况后,立即向司法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查找此人下落并依据其矫正的现实表现,按照《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作出相应处理。在当地司法局发出的三次警告后仍无效的情况下,建议其向原判法院作出了撤销缓刑、将其收监的建议。
据该院监所科检察官介绍,缓刑是指对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犯,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如果暂缓执行刑罚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就规定一定的考验期,暂缓刑罚的执行。在《刑事诉讼法》修改后纳入了社区矫正后交由司法机关负责监管。他指出不少人错误地认为,缓刑等于不执行,监管不监管无所谓,判了缓刑如同判无罪,只等考验期过后的刑期届满。因此对自己的行为不加约束,罪犯谭某正是基于这种错误的认识,最终才会落得被收监的下场。
承办检察官就此案向所有社区矫正对象提起警醒:判刑罪犯在纳入矫正对象后,务必认真面对矫正教育,以此为镜,严格依照相关规定定期向属地司法部门报到,汇报思想改造情况。一旦违规,就可能失去社区矫正这一宽大处理的机会,面临的将是法律更为严厉的惩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