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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1月4日14时许,刘某为方便清理自己鱼池的排水沟,用火柴点燃鱼池沟边的杂草,火势通过鱼池旁的杂草蔓延至附近的山林,引发了森林火灾,火灾直至当日17时左右才被当地干部、群众扑灭。经鉴定,过火有林面积2.067公顷,火灾直接经济损失4万余元。
检察官审查后认为刘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刘某的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其具有以下情节:1、被告人刘某失火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面积达2.08公顷,其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至一年七个月;2、被告人刘某有自首情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处罚。法院据此判处刘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检察官提醒:野外用火不慎,导致国家、集体和他人的财产遭受不同程度损失,责任人既会受到法律的制裁,又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因此,加强公民防火知识的宣传,特别是加强野外安全用火知识的宣传,尤为重要,希望广大群众注意用火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