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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底,株洲市公安局石峰分局接到株洲冶炼厂铅分厂的报警称,其合金仓库有4吨左右的锡锭先后被盗了,价值60万元左右。该局立即立案侦查。通过对案件线索的仔细侦查,公安干警发现在该厂工作的李某等人存在重大犯罪嫌疑。
原来从2013年4月开始,李某等人就利用在株洲冶炼厂铅分厂上夜班的机会,趁凌晨人少,保安防备较弱,或将锡块夹在腰间带出工厂,或将锡块偷藏在手推车中运出等方式,在半年的时间内先后19次盗走了厂里的4吨锡锭。
同时,在盗取赃物的之后,李某等人想尽办法尽快销赃套现,于是将盗来的部分锡锭卖给了在株洲市石峰区经营废品店的老板刘某。由于李某等人和刘某具有长期“合作”关系,刘某明知锡锭是李某等人偷来的,系赃物,但心存侥幸心理,觉得自己从事废品收购有些年了,一直也没有什么事情发生,而且在李某手上做的还是稳定的“大生意”,每成交一笔都能获利上千元。于是刘某不顾法律规定,在明知是赃物的情况下,还长期收购李某偷来的锡锭。
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李某等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涉嫌盗窃罪,刘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有收益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