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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查明:被告人郭某于2006年因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被判有期徒刑10年,服刑期间,郭某学会了一门开锁的“手艺”,只凭一个塑料的文件袋,郭某就能打开门锁。2012年,被告人郭某提前释放后整天沉溺于打牌赌博,并在打牌过程中认识了朋友江某。后来郭某在打牌的过程中多次向江某借钱并无力偿还,江某催促郭某还钱。被多次催促后,郭某便想起了自己开锁的“本事”,就动起歪心思,想着去盗窃。成功盗得数次后,为接送方便,郭某拉上江某,要江某负责接送郭某去盗窃。
2013年6月至12月期间,郭某先后8次在株洲县渌口镇、天元区等地作案,盗得物品总价值达近3万元。在此期间,江某先后5次开车接送郭某在株洲县渌口镇、株洲市天元区等地作案,盗得手机、电脑、香烟等物品,总价值达1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郭某盗窃金额虽然只有近3万元,但8次均为入户盗窃,属于盗窃罪的其他严重情节,且其系累犯、主犯,依法对被告人郭某从重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3万元。江某盗窃金额为1万余元,且系从犯,依法对江某判处其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