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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9月,被告邓某从邵阳市某公司处购买了一批钢材,并雇请原告邓某某的丈夫张某为其运送货物。因被告邓某无现金提货,该公司遂委托原告邓某某代为接收货款。后邓某一直以资金紧张为由拖欠该笔货款,邓某某出于好心想帮邓某度过难关,遂为其垫付了相应款项。岂料,此举并未换得邓某的积极还款,玩起了“人间蒸发”。原告苦寻邓某多次无果,只好告上法庭。
法院经审理认为,邓某与邵阳市某公司形成买卖合同关系,作为买受人其未在约定期限内支付货款,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因邓某一直拖欠货款,原告邓某某为其垫付后,该公司对邓某的上述债权即转移至邓某某名下,故邓某应向原告邓某某履行相应的还款义务。被告邓某、杨某系夫妻关系,上述债务在两人婚姻存续期间形成,因两被告均未向法庭提交该笔债务属夫妻一方个人债务的相关证据,故该笔债务应当认定为两被告的共同债务。据此,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