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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谢某因犯盗窃罪,2011年5月10日经株洲市荷塘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宣告缓刑2年,并处罚金1万1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为2011年5月24日至2013年5月23日。
2010年10月中旬,被告人谢某伙同王某窜至株洲县渌口镇漉浦广场安置小区居民楼,盗得被害人何某的摩托车一台,经鉴定该车价值3900元。
2010年11月初,被告人谢某伙同李某窜至株洲县渌公安局对面一居民楼,盗得被害人谭某的摩托车一台,经鉴定该车价值2560元。
另查明,2013年4月5日,被告人谢某伙同王某、颜某窜至株洲市芦淞区庆云山三村盗得被害人谭某的一台(未能鉴定价值),销赃后得3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谢某在缓刑考验期内发现判决以前还有其他罪行没有判决,应当撤销缓刑,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