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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网株洲5月17日讯(通讯员 陈小玲 谭飞 林靖琦)5月15日,湖南省株洲县人民法院对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董某涉嫌失火罪一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判处被告人董某犯失火罪,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三年。
据查:2014年1月5日10时许,被告人董某在株洲县龙潭乡新坝桥村自家责任山上造林炼山的过程中,用自己随身携带的红色打火机点燃杂草炼山。由于当天天气晴朗干燥,在点燃杂草后突然起风,将正在燃烧的杂草吹入旁边的杉树林中,从而不慎引发山林火灾。山火导致新坝桥村、新燕村等几个村山林过火。经株洲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鉴定:此次山林火灾过火面积达1122亩,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1万余元,间接经济损失30余万元,累计损失达60余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董某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在案件审理期间,被告人及家属积极与被害人就损失问题进行协商,并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法院结合其认罪态度与取得被害人谅解的综合考虑,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