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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男,系株洲县人,1989年因犯抢劫罪、盗窃罪、敲诈勒索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0年,于2003年刑满释放。出狱后这十来年他一直安分守己,没想到因为取钱时的一时贪念再次触犯法律。2014年4月25日21时许,李某到芦淞区建设银行城南支行ATM机前准备插卡取钱时,却发现ATM机显示里面有一银行卡,可以直接取钱。李某回头查看了周围环境,发现此时没有其他人取钱,抱着试试这张卡能不能取钱的心态,李某按下了取款数额2000的按键,ATM机吐出2000现金,李某将现金放入自己的上衣口袋内,并迅速查看了周围是否有人回来找卡,再次确认无人后,李某又分两次取了10000元现金。随后他将卡退出和12000元现金一起放入口袋内,出门后将卡折断并丢弃,之后将该笔钱在赌博机上花掉。
2014年5月21日,李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