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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江某由于手头拮据,于2010年1月找到在株洲县做事的妹妹准备到株洲县打工赚钱,并寄居在妹妹家。由于自己觉得每天在妹妹家吃住不好意思想买点东西给妹妹,而一时间又找不到工作,江某就打起了入室盗窃的歪主意,留意起了妹妹邻居唐某家的起居。2010年1月20日,江某趁唐某家无人之际潜入,盗走唐某家一存钱罐及一部黑色手机。1月22日,尝到“甜头”的江某,见唐某未发现,再次趁唐某家无人之际潜入,在唐某的卧室内盗得唐某身份证、银行存折及户口本。随后江某窜至银行,再提供了本人身份证及所盗唐某证件、银行存折后向银行工作人员谎称自己是唐某的女婿,以唐某病重、急需用钱为由,将唐某存折现金12000余元取出。取款后江某返回唐某家中将户口本等物品放回原处。1月23日江某因害怕事情败露,逃离株洲县。
两个月后唐某取钱时才发现存款被盗,遂向公安局报案。2010年4月株洲县警方根据江某留存的身份证复印件及银行影像资料确定了作案人,但由于唐某发现财物被盗的时间距江某作案时间已过两个多月,江某作案后又立即潜逃,四处务工,一时未能到案。此后,公安机关将其列入网上追逃对象,2014年4月江某被抓获归案。
案发后,江某赔偿了被害人17000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