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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原告红都公司在汉寿县丰家铺乡集镇修建市场,在进行土地平整时,导致被告张某一楼住房成为地下室,采光、通行、使用等受到严重影响。在双方协议未果后,张某遂对外声称占有了红都公司开发的市场里的三间门面,导致红都公司的三间门面无人购买,无奈之下,红都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张某排除妨害,并返还占有的门面。
法院经过审理后查明,被告张某虽扬言占有原告红都公司的三间门面,但张某并没有采取任何措施实际占有,红都公司起诉无事实依据与法律依据,遂判决驳回原告红都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法学理论通说强调,占有是一种事实,即指占有人对于物有事实上的管领的事实。本案被告张某虽扬言占有原告门面,但并没有采取相应的措施实际占有,没有对物管领的事实,故原告起诉返还门面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应当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