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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5月中旬,被告张某意外怀孕2个月后,因夫妻关系一直不好,夫妇俩都不想要小孩,原告陈某遂陪妻子张某到医院做了人工流产手术。手术后,本应得到丈夫更多关爱,但夫妇俩却依然为琐事争吵不断,丈夫陈某认为两人无法再共同生活,遂在妻子流产半个月时,隐瞒事实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法院受理后,在审理中调查得知,虽然夫妻双方感情确实不好,但作为妻子的张某,中止妊娠仅为半个月,并且提供病历记录加以佐证。这期间张某非常需要陈某的帮助和照顾,如果此时准许陈某的离婚要求,就是准许陈某放弃和逃避作为丈夫应尽的帮助、照顾女方的责任和义务,同时也就剥夺了张某作为妻子要求丈夫尽其义务的权利,本案原告陈某不顾法律规定的期限,向法院提出诉讼离婚,不仅违反了法律的规定,也明显侵害了被告张某的合法权益。最后,经法院调解,丈夫陈某向法院撤回了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