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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查:2013年的一天,被告人谭某和朋友在水库钓鱼,忽然发现对面山上急匆匆地跑下一男子,好像被人追赶的样子,那名男子手中提着一个黑色的大袋子,在经过一个草丛时将手中的黑色袋子往草丛深处一藏,就跑掉了。被告人谭某见状,出于好奇赶到在该男子藏袋子的地方,取出袋子,发现里面是一支鸟铳和一个小铁盒装的铁珠子弹。谭某于是拿起这些东西藏到自己家院里的树底下,决定将这些东西占为己有,用于日后打猎玩耍。
2014年3月8日中午,被告人谭某在家中喝了酒吃了中饭,一时起意去打猎,于是拿出藏在树下的鸟铳和邻居胖子骑着摩托车出去打猎。在摩托车行至株洲县南阳桥竹园冲村时,谭某发现路边一树上有一只鸟,于是拿出鸟铳开了一枪,正巧公安的治安巡逻车路经此地,将被告人谭某抓个现行,并传唤至派出所。
法院认为:被告人谭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鉴于被告人谭某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也没有造成恶劣的社会后果,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