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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发】湖南法院依法打击毒品犯罪 一年审结5697件案件

来源:红网 作者:刘怡斌 曾妍 编辑:王津 2014-06-24 13:5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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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红网长沙6月24日讯(记者 刘怡斌 通讯员 曾妍)6月24日,湖南高院召开全省法院依法打击毒品犯罪工作情况新闻发布会,通报一年以来全省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的情况,公布一批严重毒品犯罪案件审判结果。
  
  2013年7月至今年6月,湖南省三级法院审结各类毒品犯罪案件5697件6835人,其中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101人,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1139人,重刑率为18.14%,高出同期全部刑事案件重刑率近10个百分点。
  
  此次公布的4起毒品犯罪典型案例,涉案毒品类型主要以合成毒品为主,犯罪组织形态主要是共同毒品犯罪,犯罪主体多具有累犯、毒品再犯,多次、大量向多人贩毒等从严惩处情节,犯罪地横跨省内与省外、甚至与境外相勾联。
  
  湖南法院在严格依法审判,确保案件质量和抓好大案要案的审判,确保打击效果的同时,不断强化审判监督指导,积极参与禁毒综合治理。湖南高院制定了毒品犯罪案件评查规则,对全省法院禁毒专项审判工作进行评查,不定期由院领导带队分赴各市州就毒品案件进行讲评,提高办案质量。
  
  湖南法院通过公开审判、组织旁听、庭审直播、以案说法、报道典型案例等多种方式,积极开展禁毒宣传教育活动,教育警示群众尤其是青少年增强拒毒、防毒意识。一年以来,湖南法院开展针对青少年、外来务工人员等禁毒宣传近300场次,宣传报道典型案件80余件。湖南高院于2014年3月被评为禁毒履职先进单位,这是自2009年以来该院第四次获此荣誉。

  湖南法院涉毒审判典型案例
  
  案例1:被告人范双富、雷云中等人贩卖毒品、非法持有枪支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范双富,男,汉族,1962年12月26日出生,无业。1984年7月3日因犯抢劫罪、流氓罪、盗窃罪、赌博罪、销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1993年8月7日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2008年5月28日刑满释放。
  
  被告人雷云中,男,汉族,1974年8月11日出生,农民。1993年9月18日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2007年9月28日刑满释放。
  
  2010年3月下旬至2010年4月7日期间,被告人雷云中纠集阮新明共同出资贩卖毒品麻古,雷云中从上线“光头”(在逃,情况不详)处购买麻古后,又邀集刘文胜负责与被告人范双富直接联系,并收取毒资。范双富雇佣唐海明、文宏武帮助其在湖南省长沙市贩卖毒品(阮新明、刘文胜、唐海明、文宏武均系同案被告人,与范双富、雷云中系之前同监服刑或经他人介绍相识)。2009年11月至2010年4月期间,范双富为主贩卖毒品麻古24000粒(约2210克,)单独贩卖毒品麻古5200粒(479.526克)、甲基苯丙胺(冰毒)76.691克、海洛因184克;被告人雷云中为主贩卖毒品麻古35000粒(约3200克)。2010年4月8日公安机关在范双富租住的长沙市星典时代小区1栋1单元2505房内查获自制手枪两支、子弹六发。
  
  (二)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范双富、雷云中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范双富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且情节严重。在共同犯罪中,范双富、雷云中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范双富曾两次因犯罪被判刑,且其在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贩卖毒品罪,系累犯,又系毒品再犯,主观恶性极深,人身危险性极大,应依法从重处罚。雷云中曾因犯罪被判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罪,系累犯,主观恶性极深,人身危险性极大,亦应依法从重处罚。范双富一人犯数罪,应依法数罪并罚。据此,依法对被告人范双富、雷云中判处并核准死刑。另对同案被告人阮新明、刘文胜、唐海明、文宏武分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十二年、有期徒刑八年和有期徒刑七年。
  
  罪犯范双富、雷云中已于2014年3月26日被依法执行死刑。
  
  案例2:被告人彭代武等人贩卖毒品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彭代武,男,汉族,1975年12月14日出生,无职业。
  
  2010年12月中旬的一天,彭代武伙同何平(同案被告人)在武汉市某宾馆从毒贩李德西处购买毒品8包共计48000粒麻古,贩卖给毒贩陈友良、杜涛各24000粒,获取毒资115万元。2010年12月28日下午,彭代武、何平在永州市从李德西处购买毒品麻古后,驾车沿京珠高速公路从湖南省永州市出发前往湖北省武汉市贩毒。次日凌晨5时许,在临湘市羊楼司收费站被查获,当场收缴毒品麻古共计24000粒,重2205.2克,经鉴定甲基苯丙胺含量为16.8%。
  
  (二)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彭代武、何平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为牟取非法利益,共同贩卖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毒品麻古,其行为均构成贩卖毒品罪,且贩卖毒品数量大。在共同贩卖毒品犯罪中,彭代武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何平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彭代武贩卖毒品数量大,系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应依法严惩。据此,依法对被告人彭代武判处并核准死刑,对被告人何平判处无期徒刑。
  
  罪犯彭代武已于2014年2月18日被依法执行死刑。
  
  案例3:被告人唐永红、吴勉贤等人贩卖毒品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唐永红,男,汉族,1972年12月3日出生,农民。
  
  被告人吴勉贤,男,汉族,1963年2月1日出生,无业。1995年3月因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2007年1月5日因犯运输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7年2月24日刑满释放。
  
  2009年8月下旬至同年11月27日间,被告人唐永红单独或伙同周海龙在湖南省长沙市、湖北省武汉市,以每克31元至36元不等的价格,分多次将25100粒麻古(约2259克)贩卖给被告人吴勉贤,将1350粒麻古(约121.5克)贩卖给熊炜,将520粒麻古(约46.8克)贩卖给杨忠;唐永红还在长沙市以每克280元的价格向吴勉贤购买200克甲基苯丙胺,又伙同周海龙以每克300元的价格向田洪购买600克甲基苯丙胺。后以每克330元至350元不等的价格贩卖给熊炜90克甲基苯丙胺,贩卖给杨忠65克甲基苯丙胺;以每克35元的价格将1000克K粉贩卖给熊炜(周海龙、田洪、熊炜、杨忠均系同案被告人)。被告人唐永红被抓获时,当场查获麻古329.5克,甲基苯丙胺47.374克;被告人吴勉贤被抓获时,当场查获甲基苯丙胺331.9克。
  
  (二)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唐永红、吴勉贤明知是毒品而非法贩卖,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在共同犯罪中,唐永红提供毒品、毒资及相关贩毒人员信息,雇请他人为其贩卖毒品,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唐永红贩卖毒品数量大,且其贩卖的毒品绝大部分已经流入社会,社会危害性大,主观恶性深,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予以严惩;被告人吴勉贤贩卖毒品数量大,其贩卖的毒品绝大部分已经流入社会,且其因毒品犯罪两次被判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贩卖毒品罪,系累犯和毒品犯罪再犯,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大,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从重处罚。据此,依法判处并核准唐永红、吴勉贤死刑,另对同案被告人周海龙、田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对熊炜、杨忠分别判处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十五年。
  
  罪犯唐永红、吴勉贤已经于2014年1月16日被依法执行死刑。
  
  案例4:被告人刘光荣等人走私、贩卖毒品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刘光荣,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国籍,男,汉族,1988年7月14日出生,农民。
  
  2012年5月,被告人贺永华、夏金飞伙同彭小军、李端轩(均系同案被告人)同去云南购买毒品,并以支付1万元的代价雇佣被告人杨桂福去押运毒品。贺永华与被告人刘光荣约好在云南省勐腊县见面。同月10日,贺永华、彭小军与夏金飞、杨桂福、李端轩一同到达勐腊县,次日(11日)上午,刘光荣从老挝来到勐腊县与贺永华、彭小军等人碰面,双方谈妥麻古价格,贺永华、彭小军给刘光荣22.8万元,要求买2万粒麻古;夏金飞、李端轩给刘光荣29.6万元,要求购买2.6万粒麻古;杨桂福亦联系被告人陈凯章汇款6.5万元,并将钱交给刘光荣,要求购买1块海洛因和1600粒麻古。当天,公安干警先后抓获贺永华、彭小军、夏金飞、李端轩、杨桂福;同月12日,在勐腊县新城区至小磨高速公路的平交口处将前来交货的刘光荣抓获,并从其车内搜出麻古43727粒,净重3958.1克;海洛因348克。
  
  (二)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光荣违反我国毒品管理法规和海关法规,利用交通工具非法携带数量巨大的毒品入境,其行为已构成走私毒品罪。鉴于刘光荣贩卖的毒品全部被缴获,未流入社会,未给社会造成太大的危害,且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十二万元,附加驱逐出境;并对同案被告人贺永华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对彭小军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对夏金飞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对杨桂福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对陈凯章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对李端轩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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