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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的被执行人为阳某,两年前,朋友黄某因做生意资金周转不畅而向阳某借款,阳某则出于朋友义气以自己的名义向信用社借款3万元。但谁知黄某做生意亏了,便一直未偿还阳某借款。信用社在多次催促阳某还款无果后向南岳法院提起诉讼,后因阳某未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而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南岳法院执行局收案后,对案情进行了透彻的研究,最终决定找阳某与黄某共同谈话。谈话中,被执行人阳某表示:当初向信用社借款是出于对黄某的相信和帮助,自己根本没用过这笔借款,现在要还款实在冤屈,且没有偿还能力,因此不愿还款。黄某则认为:钱是自己用的没错,但在借款合同上签字的人是阳某,因此自己不承担对信用社的还款责任。当初是朋友,如今为了这3万元贷款应由谁承担而吵得不可开交。最后,经过执行局干警长时间的耐心开导,黄某终于同意偿还信用社3万元借款,但两个昔日好友却因此互生怨气,友情亦不复存在。
为帮助朋友做生意,以自己名义向信用社借款,本是好事一桩,如今却成了友情破裂的导火线。在此,笔者不得不提醒广大群众:代人借款需谨慎,莫让好心结恶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