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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姜某林涉嫌受贿罪一案,经郴州市人民检察院指定该院于2013年6月16日立案侦查,同年9月29日移送审查起诉。现审理查明,2002年4月至2010年8月,犯罪嫌疑人姜某林在担任资兴市农村信用联社主任、党组书记、理事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李某兵、谷某春、谢某平、汪某信、邱某武等20余人谋取利益,收受或索取他人贿赂共计687.9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