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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5月10日,犯罪嫌疑人任某与被害人罗某为早三天前的一起交通事故的赔偿问题发生争执,进而两人互相推搡,失去理智的任某重拳出击,打在被害人罗某嘴唇位置,致使罗某嘴巴当即流血,两颗下门牙被打落在地。罗某当即恼羞成怒,从上衣口袋拿出一把跳刀,将任某左胸部及左大腿内侧皮肤刺伤。后经株洲中正司法鉴定所鉴定,被鉴定人罗某损伤是轻伤二级,损伤构成十级伤残;而任某的伤情构成轻微伤。
案发后,公安机关将拿刀刺伤人的罗某治安拘留,将打落他人牙齿的任某刑事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