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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伪基站”跨省群发诈骗短信 主犯获刑8年

来源:红网 作者:季凡 朱仲文 赵琪 编辑:王津 2014-07-03 10:31:31
时刻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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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红网娄底7月3日讯(通讯员 季凡 朱仲文 赵琪)利用“伪基站”群发诈骗短信,7月2日,由湖南双峰县检察院提起公诉,蔡某因犯诈骗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4万元;邓某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6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
  
  2013年9月底,双峰人蔡某购买了一套“伪基站”群发短信的设备,又添置了蓄电池、充电器等设备,将短信群发器等一并安装到其面的车上,准备利用“伪基站”为他人群发诈骗短信。蔡某伙同邓某准备一人开车,一人群发信息,因为怕在本地作案时,容易被定位而被抓,于是驾驶面的车携带“伪基站”短信工具,不远千里,来到浙江等地一些人口集中的地方群发内容为“复制卡”、“办证”等诈骗短信,其中内容为“复制卡”的诈骗短信被群发了11万余条。两人于2013年10月被抓,其伪基站设备被查获后,经物证鉴定中心鉴定,该“伪基站”设备共存储国际移动用户识别码高达187万余个。
  
  据承办的检察官介绍: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关于依法办理非法生产销售使用“伪基站”设备案件的意见》中规定:非法使用“伪基站”设备干扰公用电信网络信号,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构成虚假广告罪、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除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外,利用“伪基站”设备实施诈骗等其他犯罪行为,同时构成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利用发送短信、拨打电话、互联网等电信技术手段等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发送诈骗信息5000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此案中被告人蔡某、邓某发送信息数达11万余条,应该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
  
  检察机关提醒:不要轻信来历不明的信息,不要受他人电话、短信诱导操控随意到银行营业窗口、自助银行和ATM机上操作转账。要严密保管好自己的银行卡账号和密码,保护好家庭信息,做到“遇事要冷静,转账要核实”,严防被骗。同时,遇到此类情况要及时咨询、报告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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