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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7月4日讯(记者 周月桂)记者今天从友阿股份获悉,友阿股份于7月2日收到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对索俪榕诉友阿股份侵害商标权纠纷作出了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索俪榕的全部诉讼请求。这也就是说,友阿股份胜诉,将可以继续如常使用“友阿”作为自身简称。
“友阿”是本土商业龙头企业湖南友谊阿波罗商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简称。但河北省邯郸市人索俪榕,却于今年1月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她于2006年12月7日经依法核准注册“友阿”商标,后发现被告友阿股份未经其许可,擅自在旗下商场使用“友阿”字样。
法院认为,“友阿”标识系被告在先使用的服务标识即知名服务特有的名称,已经产生现实的识别作用,承载了被告经营的商誉,被告对该文字的使用行为,系基于自己经过合法经营产生的无形资产,不构成对原告 “友阿”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原告要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并支付维权的主张,应不予支持。
据了解,在2014年5月1日正式实施的新商标法中,“商标在先使用人的相关权益”被提出并强调,这也成为此次“友阿”商标纠纷案判定的主要依据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