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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年60岁的郭凤枚是汉寿县无业人员,她曾于2009年、2010年、2011年犯贩卖毒品罪被法院判决合并执行二十年,并处罚金1.5万元,剥夺政治权利四年。郭凤枚在批准暂予监外执行期间,2014年2月份,她在汉寿县的家中四次向邻县桃江县吸毒人员刘某某贩卖毒品海洛因共计1克,获取毒资535元;同年2月28日被桃江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
法院认为,郭凤枚违反国家规定,多次贩卖毒品海洛因,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她曾因贩卖毒品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系毒品再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其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犯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案发后,鉴于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