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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旬老人商场摔倒 法院判决自担责任

来源:红网 作者:李颖慧 编辑:胡弋 2014-07-10 14:4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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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红网湘潭7月10日讯(通讯员 李颖慧)老年消费者在商场摔伤,商场该不该赔?近日,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特殊的“侵权”纠纷——72岁的陈大爷在湘潭市一家大型商场购物时跌倒,商场工作人员将其扶至卖场外休息并通知了他的家属,家属到场后急忙将陈大爷送往医院住院治疗了22天,这一摔导致陈大爷左下肢功能障碍,鉴定构成六级伤残。
  
  事件发生后陈大爷亲属多次去商场理论,要求商场赔钱未果,陈大爷遂以“因被告处地板缝较宽,导致跌伤”为由向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商场赔偿其因受伤而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96759.89元。
  
  商场代理律师李颖慧律师指出商场各方面安全措施较为完善,在醒目的位置用亮黄色设置了“老人须家人陪同”、“小心台阶”等安全提示。陈大爷无法提供证据其摔倒是因为商场地板缝隙过宽导致。且陈大爷已有72岁高龄,身患多种疾病,在没有家人陪同的情况下,他不顾自身身体状况独自一人来商场散步。对于陈大爷的摔倒受伤,其本人及家人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理后支持了商场代理律师李颖慧律师的代理意见,认为“原告没有足够的证据证实原告摔倒的原因系地板缝较宽,摔倒的责任在被告方,且本案中不存在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况,即不能认定二被告在本案中应承担责任,因此对原告的各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商场在诉讼中自愿补偿原告医疗补助5000元。陈大爷不服一审判决向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二审判决维持原判。
  
  近年来,老人在商场摔伤的事件时有发生,这种情况责任由谁承担不能一概而论,应当在分清各方责任的基础上合理合法的处理。
  
  本案代理律师李颖慧律师提醒: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商场是一个公共场所、经营性的开放场所,对进入该商场的消费者、潜在消费者或其他人员都应给予人身安全的保障。这要求商场一定要做好安全保障义务,对于老人、小孩等群体一定要给予更多的关怀和安全提醒。另一方面,老人的家属也要尽到自身的义务,应多搀扶,尽量全程陪护,如果是因为老人自身或者其家属原因导致老人摔倒,则商场很可能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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