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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9月,原告屈某(女)与被告刘某(男)登记结婚,两人均为再婚。婚后,屈某与婆家人关系不融洽,常因琐事发生争吵。2013年5月,刘某突然离家不知所踪,屈某也因为与其家人发生争吵而搬出刘家,夫妻二人自此便断了联系。此后屈某多次找寻刘某无果,伤心无奈之下遂于2013年11月向法院诉请离婚,在法官的劝解下,屈某选择再给这段婚姻一次机会,于是撤回了起诉。
今年6月,绝望的屈某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刘某解除婚姻关系。承办法官接手案件后,多次与刘某的家人取得联系,希望通过他们了解刘某的动态、做其思想工作,劝导其主动回家面对和处理此事。在法官的努力下,身在外地的刘某虽不愿回到邵阳当面与屈某协商离婚事宜,但通过其父亲向法院提交了“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同意与屈某离婚”的书面答辩状。据此,法院经开庭缺席审理后,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这段婚姻最终以刘某“沉默”的方式走向了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