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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逃避担责教唆未成年人盗窃 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

来源:红网 作者:徐雅莉 编辑:王津 2014-07-18 11: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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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红网衡南7月18日讯(通讯员 徐雅莉)犯罪嫌疑人唐某(男,39岁,衡南县宝盖镇人)因曾经盗窃被打后,遂产生了教唆本村未成年人颜某偷东西给自己的想法,唐某认为颜某是未成年人,即便抓到也无需负刑事责任,因而多次教唆颜某到本村村民家中盗窃电脑等物品,并让颜某将偷来的东西给他。2014年7月16日,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唐某。
  
  2013年11月份,犯罪嫌疑人唐某结识同村的未成年人颜某后,就萌生教唆颜某实施盗窃以分得盗窃来的财物的想法。自2013年11月份以来,唐某多次以颜某是未成年人,偷东西不要承担法律责任、颜某在其家吃住,必须去偷东西分钱给其为由教唆颜某去实施盗窃。

  在唐某的教唆下,颜某伙同胡某(男,17岁,衡南县宝盖人,已取保候审)在衡南县宝盖镇太益村张某、颜某某、李某家实施入室盗窃。颜某单独在张某、李某家盗窃二次,盗得平板电脑一台、现金一千元、手机一部。胡某参与颜某在颜某某家盗窃一次,盗得现金4180元、港币100元。颜某按照犯罪嫌疑人唐某事先的约定,将盗窃来的平板电脑、手机、350元现金都交给了唐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未成年人颜某因未满十六周岁,无需对盗窃罪承担刑事责任,警方对其教育后予以释放,责令家长严加看管,犯罪嫌疑人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未成年人作为犯罪工具实施入室盗窃行为,其应当以盗窃罪的间接正犯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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