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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0月,接到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的王某心里颇不宁静。为了与隔壁村争山,两村打了二十多年的官司,身为组长的自己与大家劳心劳力,却仍然没有得到自己组员满意的结果。于是,王某召集本组党员及村民数十人在村口的空坪上开会商量,并要求村民各自召集自家人回来一起去砍山。从10月28日起,王某与村民连续三天前往山中砍山,以此争夺该山,并有部分村民将对方村村房前屋后的大量树木砍毁。经过嘉禾县林业调查设计队鉴定:王某与村民共毁坏有林面积14.1亩,被毁坏林木的直接经济损失为11059元。
事发后,王某虽然有悔罪表现,但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构成了破坏生产经营罪,并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检察官提醒:破坏生产经营罪,是指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而本案的当事人因为冲动最终导致自己身陷囹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