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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月10日上午,陈某在铁市村某采石场装了一车碎石准备送去车江镇,驾驶严重超载的湘D28***重型自卸货车,在衡南县硫市镇往车江镇方向行驶至车硫公路4KM地段时,行经弯道未减速,靠右侧越中线驶入左侧路面,与相对方向行驶的刘某驾驶的一辆白色微型面包车相撞,随后与在该面包车车后行驶的蓝色货车、另一辆白色面包车、本田小轿车、捷达小轿车相撞,直到肇事司机将车子档位挂到一个低速档,车子才慢慢被迫停。
第一辆被撞白色面包车司机当场死亡,其余被撞车辆的多位司乘人员受伤,6车均受损。经衡南县交警部门认定,陈某承担此次事故全部责任。
陈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重大交通事故,致1人死亡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陈某积极进行经济赔偿,对方对其犯罪行为表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故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