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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共37条,从项目申请报告的内容及编制、核准程序、核准内容及效力、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等方面对企业投资项目核准行为进行规范。
《办法》明确,除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一般项目只需具备四项前置审批文件,即符合权限要求的规划部门出具的选址意见书、国土部门出具的用地预审意见、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
其中,以非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不再提供选址意见书;不涉及新增用地,在已批准的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改扩建的项目,以及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用地的项目,可以不进行用地预审。
在审查内容方面,《办法》明确项目核准机关对企业提交的项目申请报告,应当主要从维护经济安全、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优化重大布局、保障公共利益、防止出现垄断等方面依法进行审查。
项目的市场前景、经济效益、资金来源、产品技术方案等均由企业自主决策、自担风险,项目核准机关不得干预企业的投资自主权。实行核准制的企业投资项目,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开工报告。
此外,《办法》进一步优化了申报程序。明确中央在湘单位、省直部门所属单位、省管企业直接向省发改委申请,并附项目所在地市州发改部门意见;其他企业投资建设应由省发改委核准的项目,由所在市(州),或县(市)政府发改部门、行业管理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后,向省发改委申报。
项目核准机关在正式受理申报材料后,如有必要,在4个工作日内按规定委托工程咨询机构评估,评估费用由委托机关承担,不得向项目单位收取任何费用。同时,项目核准机关应当在正式受理后20个工作日(不含评估或专家评议时间)内做出是否核准的决定,或向上级核准机关提出审核意见。20个工作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但应将延长期限理由告知项目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