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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2日,张先生来所投诉,称他在2011年10月3日在某电器专卖店购买了一台热水器,在8月18日出现漏水现象,无法使用。找经销商,但已无法找到。经人指点,找到相关经销商。经销商派人检查,确定为内胆泄漏,维修很困难。并提出两种方案供选择,一是出折旧费600元进行维修,二是出420元进行以旧换新。张先生认为不符合“新三包”规定,请工商部门为自己维权。
接到投诉,永丰工商所人立即召集双方进行调解。经了解情况基本属实。经销商以张先生是从其他人手中购买,有情况不明和使用不当的问题作为缘由,坚持原来的意见。根据《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第三条“列入目录的产品实行谁经销谁负责的原则。销售者和生产者、销售者和供货者、销售者与修理者之间订立的合同不得免除本规定的三包责任和义务”的规定,执法人员指出,本案中,热水器在保修期内,发生漏水问题,经销商理应为消费者免费维修或换新机。不管经销商是否已换,都有责任为消费者履行三包义务。最后张先生与经销商达成协议,以200元的费用实现以旧换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