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翔实文件,简单解读。湖南省发改委与红网联合推出专栏《简读博悟馆》,对去年下半年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国家部委,省委、省政府、省直厅局出台的稳增长调结构促改革惠民生的一系列政策文件进行解读,并将集纳形成专题《简读博悟馆》供网友集中浏览查阅。今天推出第十一期。
原文链接:国务院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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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简读:《意见》提出了健康服务业的新概念,即以医疗服务为核心的“大健康业”。重点是加快医疗服务、健康管理与促进、健康保险等相关服务,以及药品、医疗器械、保健用品、保健食品、健身产品等支撑产业的发展。放宽市场准入,向社会资本开放,民办非营利性机构享受与同行业公办机构同等待遇。到2020年,健康服务业总规模达到8万亿元以上。
要点简读:2013年9月,国务院出台了《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40号),旨在进一步深化医改、改善民生、提升全民健康素质,进一步扩大内需、促进就业、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进一步加快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程。重点是加快医疗服务、健康管理与促进、健康保险等相关服务,以及药品、医疗器械、保健用品、保健食品、健身产品等支撑产业的发展。
《意见》提出了七大政策措施:一是放宽市场准入,实行“非禁即入”,凡是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入的领域,都要向社会资本开放,凡是对本地资本开放的领域,都要向外地资本开放;民办非营利性机构享受与同行业公办机构同等待遇。放宽对营利性医院的数量、规模、布局以及大型医用设备配置的限制。
二是加强规划布局和用地保障,扩大健康服务业用地供给,优先保障非营利性机构用地。
三是优化投融资引导政策,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健康服务业的支持力度,积极支持健康服务业企业上市融资和发行债券,鼓励各类创业投资机构和融资担保机构对健康服务创新型新业态、小微企业开展业务,政府引导、推动设立由金融和产业资本共同筹资的健康产业投资基金,创新健康服务业利用外资方式。
四是完善财税价格政策,建立健全政府购买社会服务机制,逐步增加政府采购的类别和数量;将健康服务业纳入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支持范围并加大支持力度;社会资本举办的健康服务机构纳入财政资金补助范围;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非公立医疗机构用水、用电、用气、用热实行与公立医疗机构同价;各地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建设免予征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建设减半征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五是引导和保障健康消费可持续增长,政府进一步加大对健康服务领域的投入,并向低收入群体倾斜;鼓励地方探索直接补助群众健康消费的具体形式;健全基本医疗、工伤等社会保险制度,完善参保人员利用基层医疗服务、康复医疗服务的引导措施;在对企业按规定为其员工购买补充医疗保险给予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基础上,进一步健全完善健康保险的税收政策。
六是完善健康服务法规标准和监管,推动制定、修订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健全服务标准体系,提高健康服务业标准化水平;完善监督机制,创新监管方式,推行属地化管理,依法规范健康服务机构从业行为。
七是营造良好社会氛围,深入宣传健康知识,倡导健康生活方式,提升健康服务业从业人员社会地位,规范药品、保健食品、医疗机构等方面广告和相关信息发布行为,营造良好健康消费氛围。(医改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