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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州居民可用公积金在株购房

来源:红网 作者:若叶 黄山 王莹 姜馨 蔡欧亚 编辑:王津 实习生:杨滋 2014-10-10 09:2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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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民正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业务

(株洲市民正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业务)

红网株洲站10月10日讯(分站记者 若叶 通讯员 黄山 王莹 姜馨 蔡欧亚)昨天,记者从株洲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根据湖南省住建厅印发的“湘五条”精神,并结合株洲实际情况,中心对株洲市公积金提取、贷款等政策做了部分调整,并从本月13日(以系统录入时间为准)起执行。

“40、50”内退职工可销户提取住房公积金

在公积金提取方面,销户提取政策对“40、50”内退职工放开。原国有改制企业员工,单位已停止为其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年以上或已办理了封存,持单位内退职工证明书(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身份证均可至公积金中心办理。

购(自建房)不使用公积金贷款的,从只能提取一次公积金,改为在预售合同签订备案日(自建房许可证发证日)起三年内、房屋产权证发证日起一年内可各提取一次,两次提取的总额不得超过购(自建)房房价。

此外,无房户租房如需提取公积金付房租,可凭产权管理部门的无房证明,每年每户提取一次(夫妻双方提取合并计算),最高额度不超过7200元。

省内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 在株购房均可贷款

“湘五条”第二条指出,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在缴存地以外的省内其他市州购买自住住房的,可向购房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同样,在株洲,缴存人在全省范围内正常缴存6个月以上,在株洲购、建自住住房在3年以内取得房产证在1年以内的,均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共同借款人(含共有产权的配偶、父母、子女)需合并计算贷款额度的,应正常缴存6个月以上。

购买(套内面积180平米以内)、建造自住住房申请贷款的,在支付规定比例的首付款的基础上,从贷款一年后才可提取公积金冲本改为允许提取住房公积金核减可贷额度。

按月对冲还贷期间,留足6个月月还贷额后,借款人账户余额仍超过2万元的,贷款一年后每年可提取1次冲抵贷款本金,对冲协议继续有效。

继续执行现行贷款收入能力及信用逾期认定标准。对于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配偶,需提供的银行工资流水或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从12个月调整至6个月。使用提取账户最低保留额由100元调整至1元,共同借款人销户提取的,可提取全部月用于偿还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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