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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5月,李某和妻子王某喜结连理,婚后不久生育一儿子。2011年9月,李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起诉离婚。李某称,婚后和妻子性格不合,双方常为家庭琐事争吵、打架,夫妻关系早已名存实亡。经法官调解,两人同意和好。谁知,两人在此后的生活中仍时常发生争吵,并长期分居生活。3年后,李某再次诉至法院请求判决离婚。
对于子女抚养权问题,法院从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出发,判决儿子由母亲抚养。但婚内一笔借款,成为当天庭审中最主要的争论焦点。妻子王某表示,早在2008年,李某由于生意资金周转不开,向自己借款两万元,并签下借条。庭审中,该笔婚内借款是否该偿还,双方各执一词。妻子王某拿出借条作为证据,要求李某应按约还款。李某则认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借款钱财属于共同财产,可以不还。
雨湖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六条规定,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